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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布医疗广告内容须明示
时间:2010-05-21 10:48 来源: 点击:

  国家工商总局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在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查办一批违法医疗广告案 通知提出,经过前一阶段整治,严重违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地方广播、电视非黄金时段的违法医疗广告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报纸的违法医疗广告也有所反弹。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打压违法广告反弹势头。 各地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进行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 加强监管医疗广告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防范体系。 卫生部:暂停发布性病广告 卫生部昨日重申性病广告等仍处于暂停发布期间,卫生部门发现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记者昨日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处获悉,虽然2003年开始已要求性病广告等暂停发布,但在日前卫生部门组织的虚假广告专项检查中发现,性病广告等违规广告有抬头的趋势。因此,卫生部再次发通知重申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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