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是“死”的,但现实千变万化。对此类特殊情况,也不妨秉持法律精神灵活处理。
山东男子刘太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县道301线行驶时,与相向而行的60多岁拾荒老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事故后刘太锋自认为没有撞人而驾车离开,次日觉得不对劲报警,被认定为逃逸,负事故全责,自首也未认定。
考虑其是初犯,支付部分赔偿且认罪认罚,章丘区法院以刘太锋犯交通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太锋已上诉,现济南中院正在二审。
虽然也是交通肇事事故,但本案跟很多同类案件的不同在于,撞死的是“无名氏”——死者迟迟无人认领,警方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其家属无果,肇事司机发动家人在周围村庄走访询问、事故现场询问、登报寻人也无果,法医提取DNA也没什么进展。
这也导致,肇事司机本想承担赔偿责任、表示道歉,以求得对方家属谅解,却找不到门路。
而山东省高院有关的量刑细则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这样一来,尽管肇事司机刘太锋态度诚恳,却无法享有相应的从宽政策。
鉴于此,有些法律人士建议,对此特例,司法机关可以进行特殊处理,如对他的赔偿款先由有关机关提存,再积极寻找被害人家属;还有人建议,尽早修改法律条文,可以让肇事者将赔偿款进行提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期间经过后,由提存部门开具谅解书,视为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但其实,这笔钱放在哪儿,法律上是有解的——在刘太锋向无名氏的近亲属进行侵权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刘太锋是债务人,无名氏的近亲属是债权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而公证机构是我国办理提存业务的唯一合法机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提存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之一。
至于找不到死者家属、无法获得家属谅解书,也不是大问题。按现有规定,有赔偿即可从宽,有谅解只是可进一步从宽的前提。
由于本案情形特殊,纯粹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谅解书,司法机关可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司法精神,在从宽量刑时灵活考虑。
司法机关当然要严格遵守法律,但也要避免拘泥于法条,而更应该从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寻找答案——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也在于教育。
既然肇事者有悔罪意愿也愿意赔偿,那司法也不妨更“活”些,尽量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律惩罚与教育功能的两全,秉持法律精神做出人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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