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的汤女士仍在为死去的父母“讨一个说法”。
10月21日,汤女士收到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显示,对汤女士等家属的起诉不予立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该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月27日上午,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沿321国道机场路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上的汤某某夫妇死亡。
随后,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以下简称:机场路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机场路交警首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凯迪拉克在碰撞前5秒内“飚”到173公里/小时(注: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的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申请复核后,机场路交警认定该起事故责任“五五开”,即王某某和汤某某负同等责任。
也正是据于此,9月8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以下简称:临桂公安分局)作出《撤销告知书》,认为因事故责任变更为同等责任,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汤某某的女儿汤女士始终不能接受“五五开”的结果。汤女士认为,依据交警对凯迪拉克车速的认定,其父在可掉头路口进行掉头时,凯迪拉克远在200米开外。“没有任何一个驾驶员能在那个时候预见到危险,凯迪拉克严重超速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临桂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追究王某某的责任,9月21日,汤女士以王海彬涉嫌危险驾驶向临桂公安分局报案。同日,临桂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局经审查认为,未达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此后,汤女士等家属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机场路交警作出的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
收到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书后,22日晚,汤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下一步,她将针对临桂公安分局于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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