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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哺乳期被调岗 法院定公司违法并赔11.2万元
时间:2020-08-24 22:1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员工哺乳期被调到偏远地点上班 来回耗时五小时 法院: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

    对于尚处哺乳期的女员工,公司非但没有给予关爱,反而将对方调到偏远门店上班。“这是故意刁难!这里实在太远了,从家到新办公地点来回全程要5~6个小时!”女员工认为公司调岗前没有和她协商,不仅造成她上下班严重不便,而且也严重影响哺乳,为此多次找公司负责人反映要求变更工作地点。

    公司却认为,这次调岗是合理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不需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在广州这种大城市,这种上班情况实属正常。

    多次沟通无果,公司负责人还劝告女员工不服从可以辞职,之后以女员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无奈之下,女员工告上法院维权,诉称公司有违公平诚信,有悖情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前,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女员工的诉求。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调整哺乳期员工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亦有悖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赔偿女员工11.2万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

    未与哺乳期员工协商 公司将其调到偏远地点上班

    2012年8月初,廖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部销售助理,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某写字楼。2017年5月24日,廖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至2021年2月5日终止。

    在此期间,廖某的工作地点一直未变动。2017年12月,廖某结婚,并于2018年7月生下宝宝。在哺乳期期间,由于家庭方面原因,丈夫及刚出生的宝宝都在佛山,为此,她每天上班都是通过地铁方式来回于佛山与广州两地。

    廖某称2019年1月,公司突然以位于天河路的工作地点租金到期为由,以邮件方式安排她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到位于黄埔区开萝大道的新办公地点上班。

    “新办公地点太远了,我坐公交地铁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单程大约要耗费2.5~3个小时,来回全程大概要5~6小时!”廖某觉得很委屈,公司变更新其工作地点的决定此前并未与她协商,造成她上下班严重不便,并对她哺乳造成严重影响。廖某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要求变更至合理的工作地点,没想到,对方却劝告廖某主动辞职。“这分明是想通过把我调到偏远工作地点,以此逼迫我辞职!”廖某无法接受公司安排。

    2019年4月9日,公司向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廖某在2019年3月18日至4月8日期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廖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2019年6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廖某的全部请求。廖某又向法院起诉。廖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

    公司认为调岗合法合规 新办公地点交通便利

    对于安排廖某去黄埔区上班,公司认为这样做合法合规。公司解释,一方面,虽将廖某的办公地点从天河区调整到黄埔区,但遵守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关于“工作地点:广州”的约定,该变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不需双方协商一致。

    而且,公司调整办公地点是因为公司在天河区的办公地点租赁期满,在公司年终述职会议上,已经提前告知包括廖某在内的公司员工,之后又通过邮件再次告知廖某办公地点调整的情况,廖某对此是明确知晓的。

    此外,调整后的办公地点交通便利,有地铁直达,开车也非常方便,廖某上下班仍比较方便,相比调整前后廖某上下班路程花费的时间变化并不是很大,并不会严重影响她的工作和生活,况且她的产假也早已结束,虽还在哺乳期,但也应遵守公司规定正常上下班,公司的上班时间是9:30-18:30,中午休息一小时,在广州这种大城市,这种上班情况实属正常。

    公司还认为,员工应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这是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然而廖某未经公司批准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依法依约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工作地点的调整,公司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权,亦应恪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员工友好协商,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但纵观全案,公司此次调整廖某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亦有悖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公司在本案中的工作地点调整并非适用全体员工,而是仅针对廖某等两名哺乳期职工。其次,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互联网行业,工作通过电脑和电话即可完成,工作地点对于廖某完成日常工作无足轻重。法院指出,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既非必要,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有强人所难之嫌。

    为此,黄埔区法院认为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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