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5月14日电 (郑燕飞)今年1月,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是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补发拖欠工资、补缴社保,取得员工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是江西省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少捕慎诉”的一个缩影。
5月8日,江西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做好“少捕慎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等十个方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准确适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意见》要求,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依法、审慎、稳妥,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实际需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审查逮捕时要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为审查依据,必要时可自行核实。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继续犯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不批准逮捕。每一起涉民营企业审查起诉案件,都要做到“慎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要认真审查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必须提起公诉,防止“构罪即诉”。
鉴于当前民营企业生产经常大多依赖企业负责人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意见》要求,办理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要做到每案必审,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审查,能不羁押的尽早不羁押。
为最大限度消除对抗、促进和谐,《意见》规定,对能够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对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提起公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分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沟通协调等方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捕或起诉前,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等各方意见。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前,要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说明理由,听取意见;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后,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时通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少捕慎诉”不等于“不捕不诉”。《意见》指出,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对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和黑恶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批捕的案件,要创新服务方式,在保证办案安全前提下,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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