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煤矿矿长记分考核:一次性扣12分的,5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4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办法》),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办法》列举了13种一次性扣12分的情形,并规定存在这些情形的,五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根据《办法》,对该矿长的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每个年度周期记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记分。
《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性扣除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的标准。其中,存在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等12种违法情形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扣12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扣6分。
《办法》同时规定了两个加分项:自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对连续三年未被扣分的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对一次性扣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一次性扣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
据悉,上一月份记分结果将于次月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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