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1月30日电 (陶拴科 李玄彬)30日,新疆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14起典型案件。
连日来,该局重点对口罩、电子体温计、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假冒“三无”产品、虚假宣传、非法途径采购销售、不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
案例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红山路某药店药品合格区域内放有过期药品及无任何标示和采购票据的中药饮片,同时存在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违规销售处方药品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人员立即查封了过期及无法提供票据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并对该店营业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要求该店立即整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药品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并将从重从快对该药店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1月2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市某大药房(青年路店)销售的医用隔离面罩由13.5元/包涨价至以23元/包,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KN95进货43个,由18元/个涨价至29元/个,从乌鲁木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N95口罩50个,由15元/个涨价至25元/个销售,除去合理成本及合理支出当事人获利969.4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1月23日,和田市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西域之星东正大药房)销售普通一次性口罩由2元/个涨价至4元/个,且上述临时涨价行为也均未明码标价。对该药房未标价销售和随意涨价的行为,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下发了提醒告诫书,责令该药房按原来价格销售,同时依法立案严厉查处。
案例4:1月26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伊州区盼旺美好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伊州区盼旺美好生活超市1月26日按30元/包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0片/包),且不能提供进货数量和进价。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1月25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哈密市天山西路便民商店1月25日按25元/只销售3M9001口罩,并且不能提供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对上述高价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4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投诉对阿勒泰市某文体用品店高价销售口罩一事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文体用品店以进货价偏高、物流价高为理由高价销售口罩,一个3M牌KN90口罩销售价30-40元不等,存在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及时规范文体用品店价格行为,依法拟对其作出从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1月28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库尔勒市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价销售口罩,医用乙醇。经查,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将店内100ml装医用乙醇75%,价格抬高150%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销售记录显示,2020年1月20日该商品销售价格为2元/瓶,进货价为1.58元/瓶,2020年1月23日该商品销售价格为5元/瓶,进货价为1.58元/瓶,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擅自哄抬价格;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23日将店内编码为绿健防护口罩(成人)9880,价格抬高121%向消费者出售,2020年1月21日该商品销售价格为18元/盒,进货价为8元/盒,2020年1月23日该商品销售价格为39.8元/盒,进货价为8元/盒,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擅自哄抬价格。根据当事人涉嫌上述违法行为,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将从重从快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1月27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布尔津县某化妆品店销售口罩过程中未进行明码标价,经查,该化妆品店销售的百家安牌防霾口罩,未对该口罩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奇台路医疗器械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将非法购进的假冒3M口罩放在汽车后备箱中,并私底下向别人以35元/只的价格兜售口罩,现场发现当事人假冒3M口罩近300个,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现场的3M口罩依法扣押并立案查处。
案例10:1月2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从柜台上发现44只包装无任何标示的口罩。目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的三无口罩依法实施扣押并将从重从快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1:1月28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有人通过微信宣传本地批发市场正在销售3MKN90口罩,为保护消费者身心健康,执法人员迅速对销售3MKN90口罩的劳保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现场销售的3MKN90口罩包装粗糙,字迹模糊,经初步判断为涉嫌侵权假冒的3M口罩,现场对剩余的12支予以查扣,目前对查扣的上述口罩进行送检。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案例12:1月26日,福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孕婴童名品广场,货架摆放有红外线电子体温计,共计12个,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福海县市场监管局对福海县爱博孕婴童名品广场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案例13:1月26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反映阿勒泰市团结路某便利店销售口罩,其销售的口罩外包装上部分表述夸张,数据缺乏证据证明。经查,该店于当日开始销售辽宁某销售商销售的口罩,口罩外包装上标注了“CCTV央视展播品牌”、对五种细菌的抑制率及除氨率大于99%,滤甲醛率大于98%,滤硫化氢率为100%的相关表述,且销售人员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当场对该批口罩进行了扣押,同时依法予以立案严厉查处。
案例14:1月26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阿克苏市教育路某药店销售口罩怀疑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药店正在销售口罩,从检查情况看,该药店销售的是河南某医疗器械厂家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口罩包装袋上有注册证号,药店提供了口罩合格证,但该药店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经查,该药店从一家食品商行购进该批医用口罩。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销售的医用口罩进行了扣押。目前,此案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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