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盖受贿事实,让行贿人打了一张假借条
2018年上半年,我办理了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原教育党总支书记、教育办公室主任王鸿雁受贿、贪污案。王鸿雁在岱岳区教育系统工作多年,本应不忘初心,克己奉公,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但是她却在金钱的诱惑下逐渐迷失了自己。 2018年5月21日,我们岱岳区检察院以王鸿雁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鸿雁在任道朗镇教育党总支书记、教育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2014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鸿雁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监察委调查阶段直至庭审,王鸿雁始终没有丝毫悔意,且当庭辩解:“我作为一把手,参加公务活动购置的服装、用品,国家出钱是理所当然的!我驾驶的车辆是用于公务,为车辆支付修理、保险等费用不构成贪污罪。收受刘某的人民币2万元系借款,也不是索贿。”2018年6月11日,该案在岱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鸿雁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其提出有“自首”情节。在事实与证据面前,王鸿雁仍然拒不认罪,承办人围绕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辩解进行了讯问,并对庭审焦点问题一一展开论证。
针对收受刘某人民币2万元系借款的辩解,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在王鸿雁的帮助下,刘某收到了工程款的事实;证实刘某在2018年3月13日向王鸿雁借款人民币2万元未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详细的还款时间的事实。被告人王鸿雁及其丈夫均证实王鸿雁在借款时名下有大额存款,系在有能力支付对他人欠款的情况下向刘某借款2万元。且在财务人员康某被监察委约谈后,3月22日,王鸿雁得知情况,为掩盖犯罪事实,约刘某见面并在未还款的情况下,让刘某出具假收条一份。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在有明确的谋利事项的前提下,王鸿雁掩饰索要钱款的事实,印证了其以借为名实为索贿的犯罪故意。岱岳区监察委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后,通知其到案接受问询,但王鸿雁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2018年7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鸿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鸿雁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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