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散布家人隐私也算家暴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当天美妆博主@宇芽YUYAMIKA 发布视频,讲述自己多次被前男友家暴的经历。这一事件引起网友的关注。
如何更好保护家暴受害者?广东在行动!11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据悉,这也是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今年1月成立以来,组织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表示,制定《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有利于确保上位法有效实施。
1 细化
网络散布隐私等被纳入家暴
目前,广东省家暴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特征。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暴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的五分之一,且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至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广东省涉及家暴的案件量排名位居全国第一。制定《办法》是解决广东省反家暴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11月中旬,福州一名女大学生因为遭受前男友发“私密照”威胁,并恐吓要调查女孩父母,吞药自杀后被诊断为脑死亡。以散布隐私、威胁等方式实施侵害,到底算不算是“家暴”?《办法(草案)》给出了答案。
《办法(草案)》规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较于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规定更加细化,将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也纳入家暴范畴,同时将“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为家庭暴力。
2 新规
明确家暴投诉首接责任制
今年7月,山东滨州一名父亲将自己女儿杀死,此前他已对妻女实施16年的家暴。女孩离世前曾给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写下一封“求助信”,然而却没能改变厄运。
许光表示,目前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暴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暴“不想管”。对此,《办法(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并明确首接责任制。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建立健全反家暴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暴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草案)》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列为家暴受害人。同时,规定编制反家暴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做好反家暴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逐步实现反家暴信息资源共享。
3 执行
公安机关受理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为增强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办法(草案)》专门明确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暴投诉和报案的分类处理流程。
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暴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做好制止家暴,及时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工作,同时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对于家暴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办法(草案)》对告诫书的出具、送达、监督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这也是此次立法的创新点之一。根据《办法(草案)》,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包括: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暴的;因实施家暴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等情形。对予以告诫的家暴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家暴报案起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暴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4 保护
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法(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同时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与反家庭暴力法相比,《办法(草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上新增两条,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办法(草案)》新增两条措施: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名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等。
遭遇家暴后,到哪里可以暂时“安全栖身”?对此,《办法(草案)》对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作了具体规定,解决对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问题。
5 援助
对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解决举证难
“举证难”也一直是困扰家暴受害者的难题。对此,《办法(草案)》对救助予以专章规定,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同时,规定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诉讼帮助,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受害人的举证难问题。
根据《办法(草案)》,对家暴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家暴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此外,在涉及家暴民事诉讼中,家暴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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