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江西贵溪“鹦鹉案”买家邱国荣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日(11月14日)上午,此案在鹰潭中院二审宣判,法院改判邱国荣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控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邱国荣在江西省贵溪市红石广场附近开了一家水族店。2018年4月底,他从南昌市东湖区万锦龙经营的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2018年5月2日,警方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将邱国荣带走。
2018年12月21日,江西贵溪“鹦鹉案”在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法院以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国荣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万锦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邱国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5月9日,此案二审在鹰潭中院开庭,当庭未宣判,邱国荣被取保候审。8月6日上午,此案二审二次开庭。邱国荣儿子邱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邱国荣出庭,整个过程持续了约50分钟。
江西鹦鹉案二审宣判,改判被告人邱国荣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受访者供图
鹰潭中院:原判处刑不当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鹰潭中院获知,此案二审于上午宣判。
邱国荣的辩护人郑晓静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她还指出,原审偷换概念,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等同于濒危野外野生动物;无任何法律依据,附加购买、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条件,邱国荣从万锦龙处(鹦鹉销售老板),购买4只人工繁育费希氏情侣鹦鹉,根本不属于“情节严重”,却认定为“情节严重”。
郑晓静认为,“邱国荣案”的争议核心在于,邱国荣无“江西省贵溪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万锦龙处购买了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4只费希氏情侣鹦鹉。
郑晓静认为,无证收购他人基于商业经营利用目的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邱国荣无罪。
鹰潭中院认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能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保护的意见不能成立,江西鹦鹉案本质上都是非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而邱国荣是向万锦龙(上游卖家)购买野生动物,比万锦龙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原判对邱国荣处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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