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电 针对湖北荆门消委致函法院称“海马合同字小像蚊子屙屎,应停止执行”一事,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日晚发布声明称,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湖北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7月31日通过微信公号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建议该法院“重新审查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市60余名消费者所签合同效力。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应立即停止对该合同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诉车主的正常消费限制”。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日晚发布声明回应此事称,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网文中关于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观点一是缺乏理据;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以下为声明全文:
关于“荆门消费网”公众号所刊涉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消费者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一文的声明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根据网上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数量问题。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述系列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上述案件依法有管辖权。
三、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基于消费者的书面申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前提是格式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网文中关于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观点一是缺乏理据,二是该系列案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另,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该5宗案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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