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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被“套路” 背上万余元债务
时间:2019-07-02 16: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又到毕业季,同学们走出校门,希望能找份好工作,但千万要小心一些公司设下的招聘套路。日前,天心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一起公司借入职培训收取费用的民事纠纷案。

  小刘,22岁,贵州毕节人,大学毕业后,他揣着家里积攒的几百元来到长沙求职,在各家招聘网站发布了求职信息。

  长沙某公司看到后,通知小刘去面试。面试结束后,该公司告知小刘技能测试不合格,声称可以对他进行上岗培训,免费推荐工作,培训费用18240元。



小刘如实说:“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没钱参加培训。”该公司员工说:“我们可以为你提供低息担保。”小刘同意了。

  2017年11月19日,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小刘出具了一份贷款声明,表明其自愿参加其培训项目,因自身无法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用,慎重考虑并征得家人同意后,决定使用金融机构的助学分期贷款来支付培训费。

  半个月后,小刘又与该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3月31日,小刘(借款人)与案外人某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8240元,贷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0.9%。

  小刘在长沙某公司参加了半年多的培训后,该公司给小刘颁发了一张落款为“北京某教育数字技术研究院”的游戏美术设计师认证证书。不久后,小刘发现长沙某公司并不具备办学资质,培训质量不合格,是以招聘之名行培训之实。小刘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长沙某公司退还贷款培训费用18240元及利息损失4924元。

  被告长沙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属于岗前培训,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培训费于法有据,被告不应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明,被告长沙某公司不属于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且没有获得办学许可,其经营范围中有一项为“培训活动的组织”,并无教育培训项目。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沙某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与小刘签订的培训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故长沙某公司应当向小刘返还收取的培训费。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长沙某公司退还原告小刘培训费用16800元。

  法官提醒,同学们在应聘过程中,应初步了解行业的薪资水平,客观认知和评价自己的能力,避免在找第一份工作时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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