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8日通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备受社会关注的“10·13”维多利亚娱乐会所寻衅滋事、暴力袭警案上诉人龚锦云、陈辅旺、陈海峰等54人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该案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审判处龚锦云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据法院通报,2017年10月12日,龚锦云、陈辅旺、陈海峰等人相约至九江市开发区维多利亚太阳岛娱乐中心向该娱乐中心老板陈某索要一楼在建酒吧的股份。当晚20时许,龚锦云安排陈辅旺、陈海峰安排陈璋等,短时间内纠集近百名社会青年到维多利亚撑场子伺机闹事。期间,龚锦云、陈辅旺、陈海峰等人在维多利亚B05包厢内,在多次催促维多利亚管理人员郭某某叫陈某来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陈辅旺等人用包厢内的啤酒瓶殴打郭某某,王超、王进对郭某某拳打脚踢。
次日零时许,九江市辖区公安局分局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至维多利亚娱乐会所。
民警被陈铺旺、金汉、王超等人纠集的一伙社会青年非法阻拦,随即龚锦云及刘志丹、吴浔、曾东奇、田州、熊冰、刘黄、刘乐、陈昊、李其凯等人又聚众对现场出警的三名民警及一名辅警实施殴打。其中,陈辅旺、陈璋、刘志丹、熊冰、吴浔、曾东奇等人强迫民警下跪,并采用拳打脚踢及刀砍的方式将民警打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龚锦云、陈辅旺、陈海峰为首的27名恶势力团伙成员,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纠集多人进行犯罪活动,或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吕子伟、周胜、马智涛等27人受人邀集,为同案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势助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审认定具体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恶势力团伙成员范围认定不妥,对非恶势力团伙成员的吕子伟、周胜、马智涛等人的量刑予以改判,分别减轻1-3个月的刑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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