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罪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敢于不批捕、敢于不起诉,释放出更多司法公信力和善意。
“贼”撞入家中后,“抓贼”过程中致人死亡,结果遭其家属索赔81万元……这两天,广西桂林的陈宇案曝出后,引发强烈反响。据媒体报道,4月25日陈宇再次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等待开庭。
前情复盘,无疑是评判此事的重要前提:去年7月,家住桂林的陈宇和儿子在库房卸鸡蛋时,发现一陌生人黄兰(化名)躲藏在仓库的厕所内,因陈宇怀疑黄兰是小偷,遂擒住对方并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黄兰已经脉息微弱,医生到达后宣布其死亡。鉴定意见显示,“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此后,陈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后两次被桂林象山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这一事件最大的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两次不批准逮捕,并在公安机关移送后,将公诉罪名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其中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而各地检察机关也早就开展了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较轻的案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再一律批准逮捕。同时对于罪行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基本上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再为“凑数”而一律提起公诉。这些实际操作,也凸显出其职能及定位的转变:检察机关不再一味地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而是更注重法律监督的角色。
具体而言,当侦查机关搜集的证实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时,就依法提起公诉,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处罚。当有罪证据不足时,就敢于不批捕、敢于不起诉,保护每一个无辜者不受冤枉。
这说明,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全面准确地审查和搜集证据,既要搜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发经过,精准地定罪量刑,让被告人受到公正对待。
该案被告人的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意味着即便认定其构成犯罪,所承担的罪责也将轻很多。
结合案发的情形与陈宇对黄兰身体情况的不了解,“过失致人死亡”的确是更加符合实情与常识的罪名。
如今,批捕率、起诉率等不合理指标被逐渐取消,检察机关能够卸下包袱,更加客观公正地行使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有底气拒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背离常识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这样一来,相信也会让更多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从而聚拢更多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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