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通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原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李某民等人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某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0元。
此外,法院对被告人潘某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李某民贪污、受贿和潘某涛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民在担任德安县河东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某涛及吴某治、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承建河东乡、丰林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丰林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帐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7159178.75元。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款项被告人李汉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民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159178.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8348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潘某涛与被告人李汉民勾结,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民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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