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的消费者曾办过预付卡;去年省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起诉案件共5件,全部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商家跑路、退卡难……近年来,预付卡简直成了“头疼卡”。问题何在?有何解决之道?3月14日,《江苏省消保委预付式消费调查报告》(简称《报告》)发布。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马燕 通讯员 王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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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经营者预收款超限: 上限不得超5千,有商家收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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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监督部赵鑫介绍,2017年7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消保条例》)施行,对预付卡金额范围、期限设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消费者“十五日”后悔权。但一年多来,各类预付卡纠纷依旧频频发生。
2019年2月—3月,江苏省消保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付式消费调查,获有效样本17546份,涵盖南京、常州、南通、盐城、扬州、徐州6市。调查显示,85%的消费者办过预付卡。
据《报告》,办卡过程中,过半经营者预收款金额超过限额。《消保条例》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但线上问卷显示,18.5%的消费者预付卡金额超5000元,4.1%的办过10000元以上的金额。25.9%的不记名卡金额超1000元限额。
线下体察中,57.1%的样本预收款金额超过限额。南通永琪美容美发某店、南京泰合玺某店宣传页上写着最高充值5万元,常州王宇州某店的储值卡介绍中,最高金额达6万元。部分商家表示“充值金额上不封顶”。
无一商家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57.1%商家不同意退款
赵鑫介绍,此次体察调查中,无一商家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消保条例》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线上问卷调查中,50.3%的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卡设定了有效期限。线下体察中,27.1%的预付卡设定了有效期。
2018年江苏省消保委数据显示,关于预付卡的投诉排在前两位的是退卡和商家跑路。其中退卡占比35.05%,跑路占比31.91%。
本次调查中,57.1%的商家在体验员提出退款时表示不同意,或有商家同意却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一周以内到账为常规时长,稍长一些的一个月左右,常州樱花日语培训机构表示退卡退款需3个月。
商家多不主动与消费者签合同
健身行业中“霸王条款”多
大部分商家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在健身等行业中,“霸王条款”导致退卡更难。
此次调查的健身行业中,90%表示无法退卡,建议转卡,但各家均需300—500元不等的转卡费,其中南京英派斯全民健身中心店办卡费用480元(月卡),转卡费却要400元。
调查涉及美容美发、健身、保健、综合零售、教育培训、洗衣等6个行业,其中,“霸王条款”常见类型有:(1)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2)约定预付卡不同时享受其他优惠;(3)预付卡概不退换;(4)预付卡遗失不补或补卡程序繁琐等。
“最终解释归商家”说法无效
卡内有余额不退涉嫌不当得利
省消保委监督部赵鑫提醒消费者和商家注意以下问题:
1、“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说法无效。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预付卡一概不退、遗失不补”、“不得解除合同”等即使消费者同意也无效。
2、卡内若有余额,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涉嫌不当得利。于先生于2017年办理游泳卡,余额1000余元。2018年7月,于先生被告知卡已过期,若继续使用需再次充钱激活。《消保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因此,在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是违法的,涉嫌不当得利。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的不记名预付卡提供延期、激活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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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消费者建议完善法律法规
消保委建议设“保证金”制度
在线上问卷调查中,80.6%的消费者觉得非常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预付卡发放管理、资金监管与风险监控。
省消保委专家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范围。
2、明确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商务、教育、旅游文化等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业监管主体、范围和职责。同时,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协助监管,加强联合整治,实施全过程监管。
3、建立“保证金”制度或者第三方支付管理制度。建议引入银行作为预付卡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建立“保证金”制度约束商家。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可从保证金账户中先行给予补偿。同时,可以实行第三方支付的付费管理制度,如支付宝、微信、银行代管等,以防止经营者突然卷款而逃,消费者财产遭受损失。
4、预付式消费集中行业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对霸王条款问题,通过列举式予以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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