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上级法院委托在布拖县看守所对杀害公安民警贾巴伍各的罪犯阿约干子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宣判后,罪犯阿约干子与家属会见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阿约干子2015年4月26日携带毒品途经川陕交界的京昆高速陕西入口时,被陕西警方现场查获。因被告人阿约干子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被陕西省略阳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阿约干子一直潜逃。
2016年7月15日,略阳县公安局将阿约干子列为网上逃犯通缉。2017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在逃犯阿约干子实施抓捕时,被告人为抗拒抓捕拿出藏匿于随身携带挎包内的手榴弹,两次投掷,致3名民警1名群众受伤,趁爆炸之机被告人阿约干子逃离现场。2017年6月14日,布拖县公安局专案组根据线索,组织民警对阿约干子藏匿地区搜捕。在搜捕过程中,阿约干子举枪向搜捕民警射击,造成搜捕民警一人牺牲,两人受伤。开枪后,阿约干子逃离现场。次日,阿约干子在其亲属规劝下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阿约干子非法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阿约干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仿制式长枪一支、制式手榴弹二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阿约干子为逃避抓捕,先后引爆二枚手榴弹,危害公共安全,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公私财物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阿约干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阿约干子为抗拒抓捕,持枪连续向民警射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
阿约干子因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后潜逃,先后在公安机关、公共场所两次实施爆炸犯罪,并枪击对其实施抓捕的民警,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虽然阿约干子作案后在亲友规劝、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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