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包含了众多法律法规的系统,从统一推进、顶层设计入手将有助于超越部门利益的藩篱,从而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福利的最大化。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预计将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次大修,将为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当下社会正在发生着急剧转型,面对消费社会、信息社会、陌生人社会等新形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所遇到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法因时而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样需要因时而变。
以社会关切来说,举凡应对校园霸凌等都与立法相联;而在公共舆论场上喧嚣多时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否调整之争,以及几天前由最高检察机关提出的探索“临界教育”“分级处遇”等,都需要“法”来建规立制。
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与某部单行法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立法体系还未完成,更难称健全完善。在现行法律中,虽有从宪法到大量法律法规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只有部分或个别条款涉及。
真正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通常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1年通过,后者是1999年通过。这两部法律虽然都在2012年完成了最近一次修正,但一些条款仍然存在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在法律冲突之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有过于抽象、多强调原则性,而可操作性不强等共性问题。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不少禁止性行为,却无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和处罚措施。又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显得规定模糊和笼统,这使得一些禁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宣扬和倡导,进而也成了逆反期的未成年人敢于去触碰和挑战的“软柿子”。
正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包含了众多法律法规的系统,它的“立”或“修”也同样是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零敲碎打、各自为政的修法很容易造成现行法上的逻辑断裂。统一推进、顶层设计则更有助于超越部门利益的藩篱,从而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福利的最大化。
立法要考虑的,既该包括应对校园霸凌这样的现实难题,又要从根本上去预防校园霸凌的发生。这是一个家庭、学校,乃至教育、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以及群团组织等均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全链条工程,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催生出社会不愿看到的“恶之花”。
如有个案表明,个别学校、个别老师对学习成绩不太好或过于调皮的学生缺乏耐心,又担心其影响班级成绩和个人绩效,从而采取歧视、冷漠的态度,甚至将这些未成年人推出校门,使其过早地走入社会,行走在犯罪的边缘。这固然不是未成年人犯错的全部原因,但在综合因素中,家庭、学校、社会都无法置身事外。
从目前来看,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于临界犯错的未成年人,各部门也存在协调配合不足,不能形成合力甚至留有空白的问题。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内容的协调配合,解决现有法律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空白盲点等问题,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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