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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人法”征意见:施救者善意急救受保护
时间:2016-01-12 10:2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突发疾病现场第一目击者“不敢救、不会救”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难题。日前,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送审稿)》(下称《急救条例》)正在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拟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

  1月9日上午,在一场针对该条例的立法辩论赛上,“南航急救门”当事人张洋讲述了自己的遇险经过。一些专家、律师纷纷加入讨论,激辩的焦点在于“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应不应当担责”。

  几年前,深圳地铁某站台出站口附近,一名女士突然晕倒后不幸死亡,家属质疑相关方面处置不及时,导致该女士死亡,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发生在地铁内的急救案例至今尚无最终结果。

  2015年11月9日,辽宁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采访部主任张洋在南航乘搭班机期间突发重症,飞机落地后空乘与救护人员竟无人愿意搀扶,相互推诿。最后,张洋只能自己忍着剧痛爬下飞机,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2016年1月9日上午,张洋现身深圳,披露了很多不为人知的抢救细节。实际上,张洋虽然跟“烧伤超人阿宝”在微博上认识,但并没有对方的电话。“烧伤超人阿宝”之所以能够及时相助,靠的是两人微博上一名共同的女粉丝。

  “她是佛山的一位女士,这个人很有趣也很厉害,她只有两三百个粉丝,但认识各种大V,既有阿宝的电话,又有我的电话。”张洋说,她看到微博之后,打来电话,张洋说“不说了,疼死了,救命啊!”她一听很着急,于是给阿宝打电话,当时阿宝正在做手术,没有接听手机,她又给阿宝家人打电话,联系上了阿宝所在医院的手术室,这才找到阿宝。通过阿宝帮助,张洋在北大医院顺利做了手术,最后被切掉了0.8米长的小肠,赶在肠道穿孔前获救。

  “一般人可能就没有我那么幸运。我的经历要给院前急救改革敲响警钟。”张洋表示,希望深圳推进院前急救改革,为各地作一个表率。

  深圳版“好人法”有哪些亮点?

  《急救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以免除。不过,免除施救者责任之后,被救助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应该由谁承担,条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深圳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庹明生认为,深圳应建立紧急救护基金制度,同时建立救护人重大过失限额赔偿制度。根据紧急状况救护人是否存在过失的不同程度,将救护行为分为: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三种。救护行为适当的,救护人不承担责任;救护行为基本适当,免除救护人责任,由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予以适当的补偿;救护人不适当的,由救护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由紧急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庹明生建议,该条款可以考虑仅保留前半部分“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删除后半部分“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因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

  另外,《急救条例》虽然鼓励现场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但这并不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条例中也没有对于重点单位场所不予救助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对此,深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指出,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重点单位场所具有这样的救助义务,如果《急救条例》额外增加这一强制性的义务将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也会因为责任加大而引起反弹。

  不过,庹明生认为,尽管法律上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是根据法理要求,公共场所对于进入该区域的民众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只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限度,只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免责,相反则需要承担责任,在类似的案例中,司法都会寻求一个平衡的点来作出判决。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李明晖告诉记者,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在不同国家有比较大的差异。比如美国和加拿大规定,普通的公民没有无偿救助义务,而且还对无偿救助作出限制,在被救助人意识是清醒的情况下,必须征得被救助人同意才能进行施救,如果被救助人是未成年人,还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施救。而有的国家的“好人法”强制性规定,看到遇到紧急情况如果不进行救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种强制救助要求的是,遇到紧急情况要打电话给救援机构,然后待在那里等救援人员到达才能离开,并不一定是亲自进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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