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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列入生产安全“黑名单”者限制出入境
时间:2015-07-21 10:3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者出入境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并于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地铁重大安全隐患难排除时需立即停运,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者将被限制出入境。

  公众可以在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从业人员权利】:

  危及人身安全时可撤离现场

  《条例(修订稿)》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告知义务】:

  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内容。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并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隐患排查】:

  隐患录入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时录入安全生产隐患上报、核查、整改、验收、销号等信息,录入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检查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或一个建设周期。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采取停产、停业、撤出人员等现场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施工过程可溯、可查。

  【经营场所安全要求】:

  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要求】: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在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医院、幼儿园、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集贸市场、集体宿舍、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行政区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煤矿特别规定】:

  有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排除隐患。

  【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要求】:

  重大安全隐患难排除需立即停运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地下轨道交通入口处设置安检设施,在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运营,撤出人员。

  【投诉举报制度】:

  安监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鼓励单位或个人就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隐患和谎报、瞒报事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应当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者限制出国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省级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三人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通报发改、工信、财政、金融、证券、国资、公安、国土、住建、交通、旅游、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责任单位最高罚500万元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通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八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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