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紧急立法为战“疫”提供硬核保障
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
2月11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是该省人大常委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作出的一项特别性决定,旨在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在此之前,从2月7日起,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多地已经相继增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紧急立法,分别作出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密集进行紧急立法,地方人大常委会其实是在和时间赛跑。随着春节返程客流的持续和部分企业的陆续集中复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又一轮关键期,“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面临新的挑战,非常时期,非常立法,体现出地方立法机关的非常之责。
紧急立法的效果立竿见影。2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信息称,上海警方依据2月7日实施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中“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全市首个不佩戴口罩强行冲闯地铁车站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上海就曾出台过国内控制非典传播的首个地方性法规,对拒绝隔离治疗者予以强制执行,对隐瞒病情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对逃避查验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由此可见,上海在应对此类疫情时进行地方法规立法,并严格执行,是有历史经验可以遵循的。
与2003年相比,今年作出的决定,对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进行叠加惩戒。可以说,疫情防控出台地方性紧急立法后,公民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非常清楚,这无疑是必要的。
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紧急立法作出决定,赋予各级政府依法具有了划定控制区域,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等应急处置权。授予地方政府这些应急处置权,对于防控疫情非常重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滥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此次紧急立法作出的相关决定中,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对相关前提、原则和范围作了明晰。如明确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当地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等。
其实,越是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越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依法严格约束权力,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众权利和企业利益,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到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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