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税务核查的程序
税务专业检查的程序也称税务专业检查步骤。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检查的准备阶段”、“检查的实施阶段”、“检查的终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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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达检查通告。各级税务部门的检查计划确定后,一般由县级以上的(含县级)税务部门的负责人用指令方式委派检查人员,并于进户检查前签发《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主管征收局,一份送交被查单位及个人,一份留存。
(2)查前业务培训。检查人员查前要根据检查的对象、范围,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
(3)制定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在查前要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以及纳税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拟定检查的时间、检查税种、日程安排、人员分工和检查方法。
(4)收集检查资料。各检查小组在进入纳税单位进行检查前,先要从有关单位调阅纳税单位的档案,熟悉了解被查单位的自然情况、生产情况、财务情况、纳税情况、财会人员素质、核算质量、审查分析财务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纳税鉴定、纳税缴款书,以及税务机关历次检查和单位自查所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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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检查事项。税务检查人员到户后,要主动向纳税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保密单位要出示特别税务检查证,然后就检查的有关事宜向被查单位作以介绍和交代。
(2)检查账簿凭证。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要使用统一的检查文书,并由检查人员签名盖章以示负责。检查文书不得销毁,一律与其它检查资料一起装订入卷。
检查人员在审阅账簿和凭证时,对遇到的可疑问题,应随时做好记录,并针对问题的性质,进行调查核对。
检查开始后,检查人员首先要对所检查的账簿、凭证进行登记,注明本次检查的账簿名称、账户名称、页次、凭证号码及起讫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期限等。
对在账簿、凭证中发现的问题,要在检查工作底稿上摘录下来,或制成抄件注明发生的日期及原始凭证号码,进行追踪检查。不论是否发现问题都要在检查工作底稿上标明。
对账簿、凭证的检查,一般可采用序时记录的方式,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可采取事项记录方式。
对于检查账簿、凭证不能解决的问题,检查人员应深入车间、仓库、工地、门市部等部门,向有关人员调查,并且查阅原始记录、盘点实物与账簿、凭证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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