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分析、正确运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避免造成税务纠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税务处理有以下几种: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处理。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区别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对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对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依法进行税务处理。一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二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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