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设置30天和2年的时间限制
● 保险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
●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
新《保险法》日前颁布,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保险法》新在何处?有何亮点?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对《保险法》的重新修订,杨华柏表示,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订完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夯实诚信基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据杨华柏介绍,体现在保险合同中有四个方面:
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在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即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此外,还借鉴了英美的禁止反言制度,即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条款,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例如,保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并且进行明确说明,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此外,本次修法,还借鉴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别增设一条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这对未来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保险条款的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