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必须首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是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够等理由,拖延理赔;又或者从内容庞杂的合同条款中找出免责理由,拒绝赔付,这就导致了人们所说的 “投保容易理赔难”。
《保险法》第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又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说法
证据和索赔事项要有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索赔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的请求。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的时候,应当承担以下的举证责任:
第一、提供关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裁定书等;
第二、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比如医药费收据、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第三、造成的损失和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这一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在保险事故和所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证据和资料以后,保险人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在这里,所谓的证据完整,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保险人才可以依据合同认为证明、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很容易发生争议。
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证据。
从这一规定来看,一方面即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又充分了保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全,才有权利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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