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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须及时通知
时间:2010-05-21 17:12 来源: 点击:

  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正式实施。这一保险业的重大事件,在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行业优质发展的同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什么呢?对此,恒安标准人寿江苏分公司联合《扬子晚报》推出系列专栏,为您解读新《保险法》。

  在上期的专栏中,恒安标准人寿的专家指出了客户在购买保险前应该注意的事项。那么,当您郑重签署投保单以后,需要注意什么呢?

  交费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与投保人是否已经交纳保险费没有直接关系,交费是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义务,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当然,专家提醒您,在保险费交纳方面,新《保险法》确有一定的修改。以往,续期交费的宽限期是60天,只要在这个期限内成功交费,保单就持续有效。现在,新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了一个新选择。如果您在保险公司催告您交费之后30天还没有成功交费,可能您的保单就会暂时效力中止了。

  保险事故须及时通知

  新《保险法》第21条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此处明确规定了在客户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某些损失;但保险公司的这项权利有一个例外,即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就不能再免赔了。对此,恒安标准人寿的专家提醒大家,保单上都会明确标明各地的报案电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是您确保自身应得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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