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认定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电力事故、化学安全性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运输事故、海事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伤残事故、医疗事故等。
保险司法鉴定范围
保险司法鉴定人运用保险知识和科学技术,对全国范围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疑难案、诈骗案、诉讼案或仲裁案涉及的保险专业性或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保险司法鉴定书》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权威的司法证明。
一、保险标的利益司法鉴定: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价值司法鉴定:如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重置价值、净值;
三、保险标的质量司法鉴定:如房屋的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的质量标准;
四、保险标的损失司法鉴定:如机器设备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
五、保险标的残值司法鉴定:如电子产品的残值及残值的权利归属;
六、保险标的范围司法鉴定:如易损件是否在投保的机损险范围内;
七、保险利润损失司法鉴定:如预期毛利润损失和必要的维持费用损失;
八、保险标的事故原因司法鉴定:如机动车辆起火、碰撞的原因;
九、保险标的事故责任司法鉴定: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是否有责任;
十、保险事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如暴雨、仓库漏雨与商品受损的因果关系;
十一、保险事故伤残司法鉴定:如人身意外伤害的伤残等级、高度残疾;
十二、被保险人疾病司法鉴定:如重大疾病的名称、定义和术语释义;
十三、保险医疗费用司法鉴定:如住院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十四、保险施救费用司法鉴定:如哪些施救费用是必要的、合理的;
十五、保险当事人义务司法鉴定:如告知、施救、提供索赔证明义务;
十六、保险责任认定司法鉴定:如建工险、机损险的保险责任认定;
十七、保险责任免除司法鉴定:如责任免除中未列明的事故是否赔付;
十八、保险理赔金额司法鉴定:如扣除不足额或免赔额后的理赔金额;
十九、保险证据重新司法鉴定:如对物价鉴定、火灾证明重新保险司法鉴定;
二十、其他与保险相关的司法鉴定:如保险条款解释、推定全损、代位追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