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保险理赔>保险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10-05-21 17:09 来源: 点击:

国光公司诉人保广州分公司营业部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赔偿包括联营对方财产在内的保险标的损失案

  【案情】

  原告: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

  1996年2月8日,原告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与广州普笙音箱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笙厂)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在优势互补的前提下对汤姆逊及飞利浦所订购的音箱生产项目进行合作:(1)国光公司根据订单情况分期投入生产周转金,进行原材料的购买,所投资金作为联营资金,双方共同承担风险;(2)普笙厂负责提供场地,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负责;(3)普笙厂采用国光公司扬声器生产两个客户的音箱,并以采购价格比通常价格高8%作为对国光公司的投资回报;(4)产品销售由普笙厂负责,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亦以普笙厂名义签订,货款统一划入普笙厂账户,凡大宗采购行动应双方审定供应商及价格;(5)生产中重大问题双方协商确定,国光公司对每批原材料的入库存放及使用有权进行监督,对普笙厂生产有义务进行协助;(6)在国光公司回收投入资金前,如普笙厂有利润,应先安排偿还投入资金再分红,偿还资金不少于税后利润70%,在国光公司回收投入资金后,普笙厂按销售利润分配10%给国光公司作投资回报,直至2000年;(7)因不可抗力导致资金不能回收或其他损失,由双方共担风险,但在普笙厂偿付税收及工资后,国光公司对投入资金有优先索偿权,现金不足偿还时,存货补偿;(8)联营期限暂由1996年至2000年。

  1997年3月29日,国光公司作为投保人向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出具《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予以投保,内容为:险别基本险;总保险金额29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00万元、存货1000万元、在建工程1000万元);保险费总额34800元,以估价价值投保;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31日起至1998年3月31日止;被保险人地址广州白云区雅瑶镇(国光公司住所地),财产坐落地址广州白云区花都东境和白云区神山石龙;特别约定本单过户给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同日,保险公司向国光公司出具《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保险责任。该《保险单》的内容除保险责任期限至1998年8月30日止以外,其余均与上述投保单相同。

  1998年3月15日,位于广州白云区神山石龙的普笙厂仓库发生火灾,烧毁、烧损部分仓库及存货。次日,国光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出险通知书》及《损失情况》。《损失情况》列明:“普笙”材料、成品、存货损失共5027066.45元;“国光”├叭损失747311.32元;“国光”仓库损失100万元,合计损失6774377.77元。(本案审理中查明:上述《损失情况》中,“国光”仓库已转移给普笙厂所有,其他财产除“普笙”材料中价值57615366元的“压塑厂塑胶”以外,均是普笙厂依据联营协议用国光公司所投入的联营资金购买并用于联营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经理赔,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财产损失应是国光公司提供给普笙厂生产音箱用的喇叭损失为由,仅同意赔偿存货损失747311.32元、施救费用44626.60元。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