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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信诚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保单漏洞之争
时间:2010-05-21 17:09 来源: 点击:

  “谢某诉信诚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媒体报道以后,大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信诚人寿案所引出的话题,所揭示的问题,对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案情始末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 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2001年11月8日,谢某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纷争内容

  对此案中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谢某与信诚的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而信诚方面的理解是,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考有关条款和国际惯例的“通融赔付”。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争议,这首先要追溯到人寿保险的投保程序中分析。国内现时惯用的投保程序大体分四步走,即投保人先填投保书,接着缴费,再由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视保额高低等情况,可能要求投保人进行体检并提供财务证明等),最后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不予承保的退费,如予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但是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据悉,与此案类似的理赔纠纷近几年曾经发生了多起。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方式各异,尚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对于保险人预收保费,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寻求切实可行的措施或一种被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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