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需要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一律无效。
2、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是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言的,一般民事合同往往是直接通过合同条款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仅仅确认一种争议方式,并进而通过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解决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
3、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一般民事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则具有广延性,即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不仅对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而且对仲裁机构与法院也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即具有效力的独立性,不受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变更的影响。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由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并且以仲裁条款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因此,仲裁条款就成为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仲裁协议形式。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将某种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独立书面协议。与仲裁条款相比较,仲裁协议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就其内容而言,可以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也可以针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三)其他书面形式
即以电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在现代社会中,竞争的激烈以及经济活动的远距离化、快速化,给当事人共同协商签署一项合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然而迅速发展的通讯成果,如电报、传真、信函等方式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与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这种以电报、传真等其他形式确立的仲裁协议也是极其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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