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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时间:2010-05-18 09:12 来源: 点击:

  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一)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

  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④仲裁费用的负担。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因此可见,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依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因此,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内容要件为:法定内容健全;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如果其中一个或多个要件存在瑕疵,都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指仲裁协议一旦有效成立,就会对有关主体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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