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建筑公司与乙实业公司(未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公司登记)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履行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丁印刷公司陆续向施工负责人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对于建设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甲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后甲建筑公司依据与乙实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丁印刷公司向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开庭前,印刷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辩:印刷公司与实业公司并非同一单位,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
仲裁委员会开庭后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丁印刷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甲建筑公司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印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印刷公司咨询应如何解决。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甲建筑公司与乙实业公司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乙实业公司与丁印刷公司不是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推定该仲裁条款适用于印刷公司。本案中,印刷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印刷公司在仲裁开庭前也提出抗辩,认为仲裁委不应受理该案。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情况不应对本案进行裁决。对于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59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的期限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印刷公司收到裁决书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符合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条件,可以申请撤销。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印刷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于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印刷公司向本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了案件,中止了对本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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