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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仲裁的请求权竞合
时间:2010-05-18 13:02 来源: 点击:

  A与B签订买卖合同,A为买方,B为卖方,并且双方约定由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仲裁机构C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后A给B签发了一张即期己付汇票。后来B要求A承兑该汇票,A以B没有对待给付为由拒绝承兑。问:

  1. B能否以不予承兑为由,向仲裁机构C提起仲裁?

  2. B能否以不予承兑为由,向人民法院D提起诉讼?

  本案的实质是合同请求权和票据请求权的竞合,合同请求权约定仲裁解决,而票据请求权没有约定,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能不能包含票据请求权的问题。因此,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就有两个,一是请求权竞合时的请求权认定问题,二是仲裁协议的认定问题。

  二.请求权竞合时实体法上的处理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成文法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律的体系化。民法正是在这种思想下形成的一个概念体系。民法将所有的私权利分为物权、债权和无体财产权,由此产生了“1.合同上的请求权;2.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4.物权上的请求权;5.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但是生活事实并不是按照人类的分类存在的,因此经常会出现某一事实跨越了数个分类体系,也就是说同一生活事实同时符合数个不同的请求权规范的情形。可是虽然同一事实同是符合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事实上该权利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因此,在事实上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权究竟为单数还是为多数。

  (一) 法律竞合论

  主张法律竞合论的人认为,若同一当事人间的同一生活事实具备数个法条规定的情形,虽然同时发生数个法律效果而产生的请求权,但当事人的请求目的只需要满足一次即可,所以此时为法律竞合的状况,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法律竞合时产生法律冲突的问题,“在法条发生竞合的时候,如果是不同位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果是同位法,依据新法优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些竞合法条之间的关系。” 可是该理论无法处理合同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时的情况。因为合同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虽然是同位法,但是不存在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所以该理论现在已经失去市场。

  (二) 请求权竞合论

  主张请求权竞合论的学者认为同一事实发生相同给付内容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时,数个请求权同时并存,其权利人可以任意主张数个请求权中的一个或者同时主张全部请求权。依据该理论,既然此时从实体法上来说存在数个请求权,则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说也存在相同数目的“程序请求权” 。如果在一个程序中对基于某一事实的数个请求权进行处理时,就会发生和处理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创造出“竞和合并” 的概念。该数种请求权均得行使,但是其中一种的实现使得其他请求权失去保护的必要。请求权竞合理论虽然承认每个请求权均得分别成立程序请求权,然而在“处理决定” 中却无法承认多个“处理决定”的存在。究其本质还是因为当事人“多个请求权”指向的仅仅是同一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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