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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请求的书面判定
时间:2010-05-18 13:02 来源: 点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这双方当事人。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裁决书不宜以仲裁庭名义作出和加盖仲裁庭印章

  在全国各地代理过数以百计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专业律师吴某,见过不少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一天,有一当事人拿着一份仲裁裁决书找到吴律师,想请吴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吴律师拿着仲裁裁决书一看,该裁决书标题竟是“××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分庭仲裁裁决书”,盖章是“××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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