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权与仲裁请求权
诉,是指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其一,提出这种请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和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个人或法人;其二,该权益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使法院通过审判,保护受到侵犯和发生争议的权益。
诉权则是指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起诉权,是请求法院对权益的争议进行审判的一种权利。后者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要求明确被告的义务和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权利。
在提起仲裁时,当事人则要按照仲裁程序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予以解决和保护。仲裁的性质虽具有民间性,但其“准司法性”是客观存在的。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其实质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区别,都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主张权益,都是要求有权审理案件的机构就所主张的权益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以实现所主张的权益。
仲裁请求的提起也具有诉的三个基本特征。在许多国家,关于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都被纳入民事诉讼法典或民事诉讼法中,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把提起仲裁视作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看来并无不妥,只不过仲裁具有民间性或私人性,而不象法院诉讼具有国家性或公共性。
法院的诉讼存在诉权问题,仲裁请求的提起自然也存在提起仲裁请求的权利问题,在本文中权且将其称之为“仲裁请求权”。仲裁请求权理应属于一种“诉”权,只是在仲裁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是仲裁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其主张权利的请求是向有关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而不是向法院提出。
二、派生(或代表)仲裁请求权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
探析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
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 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诉讼。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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