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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代理思路
时间:2010-05-18 13:04 来源: 点击:

  关于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公司)与广州荔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京公司)拖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1、广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与广州市荔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荔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2日受理,案号为:(2004)穗仲案字第2392号。

  2、当日,仲裁委随即将我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2日,法院下达〔2004〕荔法诉保字第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等4份民事裁定,查封了荔京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

  3、2005年12月,我司又追加查封荔京公司2800万元的财产。

  4、建行评估中心的评估结果已经出来,约4800万。双方均向评估机构提交了异议;但评估机构有关负责人已明确表示:不会重新评估。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讼争工程是否包括±0.00以下和±0.00以上两部分?这两部分工程款是否都应该由荔京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2、工期问题:该工程是否延期完工以及造成延期的原因?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荔京公司有无严格按照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迄今一共支付了多少?机施公司请求荔京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和相应违约金是否有依据?

  4、讼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事实上已交付使用?

  5、讼争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最后是否已达成结算?

  6、关于荔京反申请中提到的工程质量问题。

  一、讼争工程范围应当包括±0.00以下和±0.00以上两部分。

  根据荔京公司提供的证据清单《合作开发广州荔湾路商住楼项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同意就开发建设荔湾商住楼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荔京提供证据清单(以下简称证据)第1页】及1998年8月23日签订的《广州荔京公司章程》第六条约定:“建安工程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七天后,以项目公司名义与甲方(即机施公司)签订。”(证据第10页)表明之后荔京公司与机施公司签订合同实质上就是方策公司与机施公司合同的形式转化,承继的是方策公司的实体权利义务。广州荔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京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仅指±0.00以上部分:理由是因为双方一直未对该部分进行结算。1、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建项字弟16号)】(以下简称16号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工程内容:“其中地下室三层约9000m2,裙楼三层约8000 m2,塔楼十七层约23000 m2。”第四款:“承包范围也明确约定包括地下室等部分(证据第62页)。2、根据16号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约定:“对于已完工±0.00以下工程结算甲方(即荔京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书面审定。鉴于甲方接手本工程前,乙方(即机施公司)已实际支付工程资金,所以±0.00以下工程收费标准按以前所定的一级工程类别标准下浮3%进行工程结算。”(证据第62页)及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证据第63页)均充分表明双方承包结算范围包含±0.00以上和±0.00以下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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