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在具体处理中,该办法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债务重组准则)有较大差异,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加以注意,以避免因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而出现所得税的处理不当。本文拟就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举例加以比较。
案例分析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例1] 2003年1月10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7%。当年3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
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20万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清偿。A公司未对债
权计提坏账准备。
1.B公司(债务人):
账务处理: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1 000 000+1 000 000×17%=1 170 000
应支付的现金 970 000
差额 200 000
借:应付账款 1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97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000
同时,20万元应作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A公司(债权人);
借:银行存款 97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 000
贷:应收账款 1 170 000
该公司确认的2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可冲减应税所得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例2] 2003年1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100万元。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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