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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理论与实践三
时间:2010-05-14 16:58 来源: 点击:

  以上我们讲的是知识经济,还有一块是金融经济。所谓金融经济,是一个交易未来的概念。金融经济依托于资本市场,因为大量的融资对资金的需求不是在实物贸易上,而是金融资本市场上。1998年的统计表明,全球的金融产品的交易额与实物产品交易额的比例是50∶1,换个说法,在整个交易当中,和实物挂钩的只占2%,剩下的98%交易的都不是实物,有人说,这里面有泡沫。这是当然的,因为你交易的是未来,未来可以说是泡沫,没有泡沫的经济,其规模就上不去。如果说你的交易只是以实物产品为基数(如中国每年粮食产量是多少,能生产出多少工业产品,以这个为基数来确定市场交易额的话,中国就会就会永远是别人的一个加工厂),因而必须超越现实产品去交易未来产品,我们为什么能吸引投资?外商来中国投资不是买东西,买的是未来赚钱的机会。而资本市场就可以将这个“未来”卖给别人。对于这个“未来”,大家的主观看法是不同的,对于同一个公司,有些人看好,有些人不看好。看好的将公司的股票买下,在这一过程中就会有大量资金进入,然后金融机构就会推出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如金融期货交易等延伸工具,这样就形成庞大的交易量,而不会形成通货膨胀。因为大量的资金不是变成对实物产品的需求而是对未来商业机会的需求,对资本市场的需求,因而不会形成通货膨胀,其只能发生在实物经济时代,新经济时代不会发生通货膨胀,更多的是发生通货紧缩。通货紧缩就是由金融本身的弊端造成的,现在我们考虑的应是如何整顿金融市场,而且金融市场与实物交易间存在互动的关系,知识经济和实物贸易也有互动的关系,有高科技的发展促进实物经济的发展等等。金融为实物贸易融资,为高科技的开发融资,所以这是一个三角关系,这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要用这样一个框架来观察现在的经济构架,传统民法此时就不起作用了。我们想一些观念的问题,如果不超越19世纪的陈旧认识,科学是无法突破的。所以企业债务重组给我们提供的理论上的问题很丰富,包括民法上、商法上(企业债务重组不仅涉及到《破产法》,还涉及到《公司法》。)在这个债务重组中涉及到公司秩序的问题。目前《公司法》中核心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治理“Corporate Governments”,这是全球关注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是太重要的技术性的问题,如公司债务问题,“企业法人治理”是现在公司法上最重要的问题。公司的第二个问题是外部性问题。亚当斯密反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其认为真正的市场经济是由每一个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效果承担责任,不能把经营失败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别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经营者才会精打细算,谨慎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成本,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才是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用经济学家的话说,不能有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就是把公司的成本、风险转嫁给别人,而有限责任就是为了转嫁风险和责任而设置的,这是不合理的,因而有人反对;而中央银行将来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搞出一个大锅饭,然后商业银行都可以去投机,去冒险,最后的结果由基金来依托。而本来设置基金的目的的为了保护储户,却鼓励了商业银行不计成本,不谨慎的进行经营,导致更大的经营风险。企业破产与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之所以有成千上万的股东投资,就是因为有限责任,而在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市场风险的人实际上是债权人,这种制度安排与破产法相联系。现在市场经济遇到的第三大挑战,就是企业重整,这是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没有的情况。企业债务重组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钱来拯救企业,我们在制定《破产法》时的认识非常清楚。如果拯救失败,所有损失都将归结为债权人的损失。(比如现一个企业破产时有1000万的资产,而重整这个企业后可能就会只有50万资产了,那些资产在重整过程中消耗掉了,而最后拯救不成功,企业宣告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分配的财产中过去的1000万变成了现在的50万,债权人承担了损失,所以经济学家对重整制度不太赞同。)实际上,无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无十全十美的法律,所以法律改革(Legal Reform)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至少在现在的经济领域中我们不要指望有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法律制度,我们只能去不断去完善法律,不断地找到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由过去的理想主义转变为现实主义;由过去唯美主义转向现在的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这里一个普遍的趋向。尤其在目前的商法领域,法典化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大家都想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可能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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