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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方式将取得正规合法经营的地位
时间:2010-05-14 16:09 来源: 点击: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最近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透露,民间金融政策将作重大调整,即允许民间借贷取得合法地位,进行阳光化经营。周学东说,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已经形成,央行和银监会正与国务院立法机构沟通,尽快上报国务院。民间金融正浮出水面,迎来明媚的春天!

  新的贷款通则涉及多项重要内容:(1)承认民间借贷的客观存在,给予其合法地位并进行阳光化经营。(2)把民间借贷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借贷市场体系和金融制度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这个金融制度有三部分组成:一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二是由非金融机构放款人;三是民间借贷。(3)民间借贷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司法保护,超出4倍的建议不界定为非法并逐渐向市场化方向发展。(4)规范贷款业务的其他许多规定。

  新贷款通则的制定和实施将是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它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制度,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已明确肯定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这里的私营经济主要是指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形态。但是作为现代大商品经济的私营经济也必然包含与上述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形态相适应的借贷资本形态。既然私营经济的产业资本形态和商业资本形态都被肯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法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理所当然的以民间借贷为主要代表的私营经济的借贷资本形态也应肯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法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今天对民间借贷资本的承认晚了一点,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并使它成为社会主义金融的补充形式以来,整整花了二十多年时间才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还是应该肯定这是理论上的一个大突破和实践上的一个大进步。开放民间金融,允许其合法化,这是历史的必然。只有开放民间金融,才能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金融制度和社会主义信贷市场体系,只有开放民间金融,使其与私营经济的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形态相匹配,才能使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初级经济相对独立的经济成分,并获得源源不断的民间金融的支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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