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曾经合作承包挖机做生意,朱某欠下了韦某1万元的挖机承包款。眼看着欠款到期,韦某迟迟不见朱某来还钱。多次催讨无果后,手握欠条的韦某一纸诉状将曾经的生意伙伴兼好友朱某告到了海盐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朱某拿出了一张有韦某签名的付款凭证,声称上面的1万元款项就是自己还给韦某的欠款。这1万元钱到底还了没有?韦某和朱某各执一词,一时间难辨真假。
欠下1万承包款多次催讨无果
几年前,韦某和朱某合伙买了一台挖机一起在安徽合作做生意。2007年,朱某承包下了挖机,每年要交给韦某1万元的承包款。2008年2月,朱某给韦某写下了一张欠条,表明自己欠对方1万元挖机承包款。2008年4月,两人又从安徽回到了海盐。
眼看着1万元欠款即将到期,朱某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韦某多次打电话催讨,但朱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0年2月,朱某依旧分文未付。无奈,韦某拿着当年朱某写下的欠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簿公堂原被告各执一词
韦某本以为欠条在手,证据确凿,朱某一定会还清欠款。哪里想到,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付款凭证,称1万元欠款项早在2008年12月就还清了,付款凭证上还有韦某领取1万元钱款的签字。韦某在看到朱某提供的凭证时,承认上面的签名是他本人签的,但是上面的款项是第三人俞某付给他的挖机劳务费。
当问及签下付款凭证时的一些细节时,韦某表示上面的文字和金额都是俞某写的,并能清楚地说出当时的时间和地点。而朱某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称自己是当面亲手把1万元交给韦某的,而至于凭证上的内容是谁书写,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朱某不是“不知道”,就是“记不清”。
关键证人证实付款凭证与欠款无关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本案的关键证人就是俞某,于是法院就原被告双方的说法向俞某核实,俞某的说法与韦某相吻合:付款凭证是由俞某填写的,1万元也是俞某支付的挖机工作时间款,即为挖机的劳务费用。
另外,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朱某所举的付款凭证在形式上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收条,而是在事先有印刷好的文本中填写形成的。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的两次开庭中对付款凭证的相关细节表述清楚,而朱某对韦某持有的欠条也并无异议。因此,法院支持韦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韦某挖机承包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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