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不住对方多次请求,58岁的乡村女卫生员宋之芳为孕妇苗某打了一针堕胎药,不料,苗某次日下午死亡。宋之芳为此身陷囹圄,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宋之芳不服提出上诉,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节,在检察员的建议下,2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宋之芳有期徒刑5年,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给孕妇打堕胎药致其死亡
1980年,30岁的宋之芳开始在灵璧县大庙计划生育服务所从事人流、上环、接生、取环等项工作,1985年8月29日取得个体行医许可证,1998年12月30日取得医士资格,2004年7月买断下岗。2008年6月,灵璧县大路乡某村村妇苗某在生育两个女儿均是剖腹产的情况下,怀孕第三胎已达4个多月。因苗某的体质不好不想再生育,当听说宋之芳能做终止妊娠手术,苗某便多次带礼物到宋之芳家中要求为自己做人流手术。2008年6月11日10时许,宋之芳在自己家中给苗某打了一针1992年前生产的堕胎药“利凡诺”,嘱咐苗某回家后有情况及时联系。当日下午,苗某在家中太阳能热水器下洗澡十多分钟后打哆嗦,晚上开始发烧。 6月12日凌晨4时许,苗某因发烧、腹痛到宋之芳家中,一测体温达40.5度。宋之芳给其注射安比、吊双黄连、洁霉素等药,中午引产一女胎后,又给其吊一瓶氨基酸。当苗某感到身体不适时,其丈夫刘某将其送医院抢救。苗某在灵璧县冯庙卫生院抢救半小时后,于当日17时死亡。
一审被判10年不服上诉
在宋之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后,苗某家人于6月18日将尸体火化。 2008年8月1日,灵璧县公安局法医依据灵璧县冯庙卫生院抢救记录,出具分析意见书认为,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失血性休克。2009年8月31日,在灵璧县法院主持调解下,宋之芳家人再次赔偿3万元,苗某家人表示谅解。
2009年9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宋之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宋之芳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宋之芳是应苗某多次上门要求为其手术,也未牟利,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苗某家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苗某家人谅解,建议合议庭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可以对宋之芳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二审改判,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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