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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缺憾
时间:2010-05-15 15:35 来源: 点击:

  11月3日,央视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播出了一档题为《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的节目,称无证行医的北大学生医死了北大教授熊卓为。 这一消息很快被多家媒体转载,“医学生无证行医”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医学生或医学毕业生“无证行医”并非一个准确的概念,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医学生或医学毕业生可以参与临床医疗活动,只是要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也就是说,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完全是合法的,但所谓的“在带教老师的监督、指导”外人很难判断,就医院的内部控制而言,往往变成了医学生在实施相关临床治疗行为后由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在某些情况下,医学生事实上的独立诊疗行为,如开具处方、下达医嘱,事后由带教医师补上签名,也就成了合法行为。在不少医院,使用医学生或实习生从事医疗活动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其中的根源在于:所谓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往往是一种形式,大量的诊疗行为由实习生完成,既能使医院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行成本,带教老师也减少不少工作量,如此廉价的劳动力,何乐不使用呢。实习生独立实施诊疗,有的可能是主动的,如为了增加临床实践经验和独立诊疗的能力,但不少也是被动或“被逼”的,在没有老师的指导或指导老师根本无暇监督指导的情况下,只能自己单独完成治疗。

  医学生或实习生单独行医的大量存在本身和我国医师执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有关系。《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学生本科毕业实习1年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在最顺利的情况下,医学生毕业后从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到执业注册最终拿大医师执业证书,差不多有近2年的时间差,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法律不允许他们在医院单独行医明显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得到。而实践中,法律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也往往被规避或事实不被遵守,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实习生的所谓“非法行医”往往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医学生在校期间已有1年的临床实践,再增加1年的实习期其实也就增加了医学人才培养的周期和成本。我们认为,应允许医学生毕业当年即参加执业医生资格考试,将1年的实习期调整到通过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之后。这既是专业技术人才行业准入的普遍做法,也解决了医学毕业生执业的合法性问题。

  规定医学本科在校生实习需要在带教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某些医疗活动是必要的,但对所有医学生一刀切恐怕就未必合理,如临床博士研究生,本身具有较为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不允许单独实施医疗活动,十分不利于他们参与临床科研实践,特别是有的博士研究生本身就具备医师资格,但因为不是在实习医院执业注册,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也不能单独从事医疗活动。可见,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注册地点过于僵化的规定是不合理,实践中应对进修、学习等引起的执业地点变化采取直接认可的方式,承认这些情形执业的合法性。对研究生参与医疗活动也应做某些针对性的调整,以满足医疗人才培养的需要。

  因实习生诊疗引发的医疗纠纷层出不齐,并非是个案,而此次北大医院成为关注的焦点,乃在于一系列偶然因素促成的结果:死者是北大教授,身份特殊;发生在皇城根下,万众瞩目;肇事者乃堂堂北大医院,树大招风;央视报道,权威、影响面广,可以不买知名医院乃至卫生部的面子。如果说北大医院此次“牺牲”和“不幸”,能换来医院对实习管理的规范和医师执业制度的完善,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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