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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警察面捅死他人获死刑
时间:2008-09-03 18:09 来源: 点击:
去年5月6日晚8点多钟,南京雨花台区板桥新村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凶汉左臂勒住一青年的脖子,右手持刀抵着青年的脖子与警察对峙。随着人群的不断逼近,凶汉越来越紧张。最终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凶汉将青年刺死。近日,南京中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近41万元。

打牌的时候被劫持

2007年5月6日晚上8点多钟,家住板桥新村的青年叶某正和朋友在一棋牌室里打牌,一个浑身酒气的中年人走过来拍了拍叶某的肩膀,叶某抬头一看,认识来人姓史,和自己还有一段过节。“我请你出去吃饭。”史某说,叶某一听知道没什么好事,立刻拒绝。但他话刚一说出口,史某突然用左臂勒住他的脖子,同时右手掏出一把明晃晃的匕首紧紧抵在他的脖子上,叶某的脖子立刻冒出了鲜血。

史某挟持着叶某出了棋牌室往大路上走,没人知道他为什么要劫持叶某,也不知道他要去哪里,只好一边跟着他,一边劝说。巧得很,叶某的父母碰巧回家路过,见到儿子被人绑架,很紧张,拦了史某的去路,尾随的群众将他们围住。叶某的父母苦苦哀求史某放了他们的儿子,有话好说,但史某坚决不放人。就在叶某的父母和史某谈话的工夫,板桥派出所的三位民警赶到。见到警察来了,史某更紧张了,已经陷进叶某脖子的匕首又往里陷了一点,叶某的脖子又涌出了鲜血。民警喝令史某“放下刀,有话好好说”。史某瞪着血红的眼睛歇斯底里地叫着“谁过来就捅死他”。

民警担心史某做出什么危险的举动,就让众人退后,但此时叶某的父母大概是救儿心切,猛地冲了过去,想将史某手里的匕首夺下来。趁着史某一分神,叶某挣脱出来,但他没跑几步,就被史某追上,史某一把将叶某抱住,然后用匕首一阵乱捅。同时史某被扑上来的警察抓获。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之间有情仇

史某和叶某之间早有过节,而此案的发生也与此过节有关。 2003年史某和女青年朱某谈恋爱并同居,但朱某家人并不同意,2006年迫于家庭压力,朱某和史某分手。但史某并不甘心,2006年底的一天,史某因琐事打了朱某。随后朱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叶某,当天晚上,叶某打电话给史某,要他不要再碰朱某,两个人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吵。2007年1月27日晚,叶某又打电话给史某说请他吃饭,史某就去了,不想吃饭是假,报复是真。史某被叶某找来的人痛殴一顿,史某多处受伤。

史某随后放出风来,要找叶某报仇。叶某想平息事态,通过他人调解,叶某向史某赔礼道歉,并赔了700元钱,但史某仍怒气未消。而朱某却表示,她和叶某只是普通朋友,至于他们之间为何发生过节,她也不清楚。

杀人偿命还赔钱

南京市检察院以史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8月23日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死者叶某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史某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万元。

中院认为,史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持刀挟持被害人,置公安人员及群众劝阻于不顾,在被害人已挣脱的情况下,仍用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其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史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叶某死亡,给叶某家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家人要求史某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史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41万元。 中法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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