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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时间:2010-05-18 18:00 来源: 点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靠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确定、诉权行使、诉讼代理人等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一、 原告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其权益受损;(2)其权益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职权的直 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非行使职权行为;(3)对于其权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提供救济,即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只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 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其条件为:(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2)诉权没有灭失,包括被告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未过 等;(3)存在法定权利承受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或与被诉的行政复议 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以及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 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 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 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 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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