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诉权,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缺陷,我国对其的研究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本文将在对这些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缺陷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最初的“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发展到现在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虽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有很大的进步和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这一理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它在实践中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理论具体有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法律上利害关系”在实践中无法准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该解释规定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一“法律上利害关系”,什么样的利害关系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和标准。仅凭“法律上利害关系”这几个字使法院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标准是很难的,因为利害关系可以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现实利害关系和可能利害关系。到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何种类型,是直接利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是现实利害关系还是可能利害关系?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践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予以明确。近年来,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公共利益的原告而提起行政诉讼一直是法学界不断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也涉及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完善问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中,没有明确地规定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会产生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该是指针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体系不同于其他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这使得利益受到侵犯的主体无法具体化,结果就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也是对滥用行政权的放任和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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