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行政诉讼机制、法律上利害关系及合法权益是对原告资格理解与界定的决定性因素。行政诉讼机制是建立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基础上,而冲突的焦点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执。所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会受到利害关系条件的限制,但对利害关系的裁决方式主要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利害关系是一种客观受行政法调整和保护的利害关系;是一种不以行政相对人为限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受制于原告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与诉讼请求无必然联系的利害关系。合法权益对原告资格的制约作用表现为:应当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地位和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属于法律制度认可和司法予以保护的权益。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和起诉期限,对原告资格有影响,但不是确定原告资格的要件。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也应有法定条件限制。
关键词: 原告资格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利益冲突关系 行政诉讼机制 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这与民事诉讼原告是指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 ,在有关原告与诉讼案件的关系方面,强调原告应当是基于其自身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内容和理由等主张及诉讼程序的启动,也都应当与其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与此同时,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及结果的处理,也均应围绕着原告合法权益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关系来进行。依此设置的诉讼机制,尽管就赋予原告诉权而言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就原告诉权(包括起诉权在内)的具体行使条件而言,由于其合法权益与诉讼案件之间应当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因而又使得原告资格事实上是要受到法定要件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原告的诉权及其行使,应当建立在一定合法权益的存在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诉讼案件中所要审理的事实的侵犯或者影响。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也都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是否符合合法有效要件进行审查和处理,已使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了明显的区别。这样以来,对于进入诉讼审理中的行政案件来说,似乎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已经没有必然联系,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并不等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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