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如何参加行政诉讼呢?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写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诉状中的请求应当全面、具体。提交诉状时还应一并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和自己同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认真收集、提交证据,为庭审作好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原告可以委托1-2名律师、社会团体、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如系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以前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其它案件应提交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系行政赔偿案件,还应提交自己的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证据。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提供确切线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在举证期限界满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书面申请,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者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在被告举证期满后,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针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各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拟定出初步的质证意见。
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质证后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
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勘验现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法庭申请有关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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