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中国法律年鉴》得到下列关于税务行政诉讼的数字:1998年收案 2069件,撤诉1465;1999年收案1804件,撤诉1150;2000年收案2055件,撤诉1200;2001年收案1237件,撤诉515; 2002年收案1496件,撤诉733。由此可知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两大问题:
(一)税务行政诉讼起诉率低
这些案件数平均到全国2000多个各级人民法院更少得可怜。难道现实生活中税务纠纷真的如此少吗?难道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犯少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关键在于大量的税务纠纷没有从“后台”走到“前台”。究其原因,一是一部分税务纠纷经由税务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已在庭外解决;二是一些税务纠纷中的税收争议标的额不大,税务当事人认为不值得花费时间、精力起诉,或者标的额虽大但当事人能通过各种手段使之降低或取消,当事人可以接受从而放弃诉讼;三是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这种状况在观念上的表现,一方面是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另一方面是极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过于浓烈的权力崇拜意识,公民从不敢告官到敢于告官的意识转变尚需时日;四是法律对起诉资格和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把一部分当事人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五是当事人对于司法不公现象耳闻目睹,普遍认为司法审判制度难以实现立法时所期望保护的社会正义对司法崇高信念产生失落感[1],以致于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宁肯忍辱负重或通过其他非诉讼手段解决也不愿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
(二)与起诉率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高撤诉率。
在这些撤诉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改变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撤诉,或原告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学习,逐步认识到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从而撤诉的,这些都是正常撤诉。但也不乏大量的非正常撤诉案件,既有税务机关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对原告施压、威胁迫使原告撤诉的,也有税务机关羞于当被告或怕败诉影响自己的声誉而主动与原告进行私下许诺或让步动员原告撤诉的,还有因为法院与税务机关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认定被告会败诉既不愿依法裁判损害原告的利益,又不愿判税务机关败诉而得罪税务机关,只好采用“变相调解”方式动员原告撤诉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我国现有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其较易以“合法”的形式对原告实施报复,而我国立法没有为原告提供有力的武器去制止和追究被告的打击报复行为,原告缺乏诉讼安全感,只好“望讼兴叹,”委曲求全,放弃司法救济。二是税务机关“人治”现象突出,以权压法“、”以言压法“行为屡见不鲜。三是审判机关在体制上和职能上尚不独立,受各方面权力的干扰较大,难以做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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