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
时间:2010-05-18 17:45 来源: 点击:次
1、在现行法中,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凡不属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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