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时间:2010-05-18 17:45 来源: 点击:次
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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